英国宪法(英国法律法规)

2023-07-18 17:05 

英国宪法英国法律法规

英国是世界保守主义的发源地。虽然在当今世界各国都能或多或少的看到保守主义的影响,但是却没有一个国家有像英国那样浓厚的保守主义氛围。同样,英国也是世界宪法的母国。英国的宪法不但在其表现形式方面极其独特,更重要的是英国悠久的宪政传统。数百年来英国的宪政更是呈现出一种超稳定的发展态势,从未有过中断。应该看到英国良好的宪政秩序是有其保守主义思想作为支撑。而也只有在保守主义的语境下才能恰当的解释英国宪法这种独一无二的现象。

中文名

英国宪法

外文名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追溯

《自由大宪章》

习称

《大宪章》

特点

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成文法宪法性法律文件

⑴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宪法性法律:

①《人身保护法》: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签署批准。全文20条,约4,000字,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②《权利法案》: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该法案,全文13条,约800字。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同时,第5条规定了请愿权;第8、9条规定了议员的权利和自由;第10条规定了免受酷刑的权利等公民权利。

③《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定,1701年颁布,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保证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

⑵英国宪法变迁时期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

①完善议会制度:1911年《议会法》规定“上议院与下议院关联之职权”,而其实质是通过该法进一步削弱和限制议会上议院的权力,使上议院丧失了对下议院通过的一切决议的否决权,而只有延搁权。而1949年《议会法》又对延搁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剥削和限制。

②改革选举制度:第一,1918年《国民参政法》,是第一部选举法,全文5章47条25,000字。分别规定了选举权、登记、选举方式及费用、议员名额、通则,放宽了对选民定居期限的限制,第一次赋予部分妇女以选举权。第二,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对上法修正,使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第三,1948年《人民代表法》,废除前两法的有产者和大学生的复数投票权,统一了参加全国选举和地方选举的选民资格。

③规范英国与自治领关系的法律:1931年《威斯敏斯特条例》等。

判例法

英国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案例的判决和解释。

习惯法

大多数是在立宪政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经法院承认的宪法性法律规则。如关于国王的“国王统而不治”、“国王不能为非”;关于首相自行组阁等宪法的惯例。

保守主义

保守主义思想在英国可谓源远流长,它几乎是伴随着英国国家的产生出现。但是直到18世纪后期作为对法国大革命的一种近乎本能的反应,才真正的由英国人埃德蒙。柏克把保守主义思想理论化。但即使在此之前保守主义就不断的对英国宪法不断施加着影响。只是这种影响是一种自发的和无意识的过程,是作为英国人民族性格的一种体现。

而真正的把保守主义与有英国宪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是因为两方面的因素的出现。其一、保守党的诞生,这是保守主义政治上成熟的标志。保守主义因而能够直接对英国宪法施加影响,左右英国宪法的发展趋势。其二、柏克的保守主义理论的出现,反映了保守主义在理论上的成熟。保守主义为英国人的文化传统,为充满保守主义性格的英国宪法的运行和维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尊重传统

尊重传统,一方面是英国宪法的效力源泉。英国的宪法并不具有至上性,英国有的只是议会至上。英国宪法是一部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以及宪法判例。这些以普通法律,政治习惯等方式表达出来的宪法与普通的法律和政治习惯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并没有区别,但是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却有相当大的差异。

英国宪法不但具有通常的法律效力,而且更有超出一般法律的宪法性效力。它们高度稳定,一些著名的宪法性法律,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历经数百年还一直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其神圣性远非普通的法律可比,甚至连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典也望尘莫及。而这种独特的状况恰恰是来自于对传统极端尊重的信念。

渐进选择

变化是渐进的,必须立足于传统之上,是经过长期反复试验的过程。保持社会的连续性是变革的首要着眼点。保守主义者把整个社会和国家看成是统一的有机体。如同生物有机体的变化一样,它是逐渐成长的。这种变革不能与既有的东西截然的分开,是以历史为基础的连续的变化的过程。柏克这样说到“由于我们在国家行为中以及在改善的事物中保持了自然的方法,我们决不是全新的;就我们所保留的东西来说,我们决不是完全陈旧的。”

强调发展的渐进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对英国宪法的发展道路上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首先、英国在宪政发展的道路上选择了改良的方式。世界各国的宪政发展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革命,另一种是改良。改良是渐进性的必然选择。它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改良要求有所发展。改良并不反对变化,相反它首先提出的就是发展性。在社会需要变革的时候,保守主义者毫不犹豫的推动了社会的改革。议会和国王,都必须遵守大宪章。从大宪章颁布至亨利五世时(1413~1422),前后由国王重新确认大宪章达44次,可见其重要性。正是这种渐进的、不断的调整,使得大宪章越来越完善,成为以后英国宪法的躯干和精神。[1]

经验主义

经验主义是相对于唯理主义的一种哲学观,经验主义认为“没有与生俱来的真理:一切知识都发源于感官知觉或经验,因此,所谓必然的命题根本不是必然或绝对确实的,只能给人以或然的知识。”经验主义否认抽象理论的作用,对建立所谓的理论体系不屑一顾。他们强调经验在知识积累过程中的作用,指出真理是在不断的实践中而得到揭示。保守主义在哲学基础上都是经验主义的。保守主义者们都以经验主义作为其政治实践的指导。保守主义也是经验主义哲学在政治实践中的反映,它的一切特性,包括尊重传统、渐进性、连续性等,都建立在经验主义哲学基础之上。

参考资料

1.英国宪法的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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