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奇杭(重庆黑社会团伙成员)

2023-07-19 17:04 

樊奇杭重庆黑社会团伙成员

樊奇杭,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曾用名樊华,重庆黑社会团伙成员。2010年9月27日被执行死刑。

中文名

樊奇杭

别名

樊华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性别

出生年月

1970年10月8日

籍贯

重庆市万州区人

简介

2010年2月10日,樊奇杭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购售枪支5支、子弹10余发,非法运输枪支7支、手榴弹1枚、子弹445发,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贩卖、运输毒品冰毒10千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6支、子弹100余发,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樊奇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经法院审理,被判处死刑。

犯罪案情

他在黑帮中的地位相当于是香港三合会的红棍,红棍即帮会中最能打的那种人,区别与白扇相反。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龚刚模与樊奇杭相识并结拜为兄弟后,龚刚模为樊奇杭提供经济资助,樊奇杭则先后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张孟军、吴川江等人,在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高新区,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杀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

樊奇杭通过向组织成员每月发工资,出资为组织成员租房,提供毒品供组织成员吸食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并要求组织成员必须听话,要有二部手机,必须有用于违法犯罪时联络的专用手机,定期更换电话号码等组织纪律加强对组织成员的领导和控制,并根据成员的各自特点进行分工。

该组织通过发放高利贷、贩卖毒品、开设赌场及娱乐场所等手段聚敛巨额钱财,壮大组织经济实力。逐渐形成了以龚刚模、樊奇杭为组织、领导者,以张孟军、吴川江、李仕军、张茂才为骨干成员,以付仕培、杨波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刑讯逼供

重庆方面否认打黑过程中发生不少刑讯逼供,但是,已经披露的诸多信息显示,虐待、刑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比较严重。北京律师朱明勇在网上公布、后又以光盘形式传播了樊奇杭被刑讯逼供的多媒体视频资料,以及被重庆两审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樊奇杭给最高法院的亲笔信扫描版都披露出来。从这些音像资料中,人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四个方面的情况:

1.录音显示,重庆警方专案组人员在被告庭审阶段行为强横。人们可以听到,朱明勇律师和李庄律师去会见被告樊奇杭等人,在看守所门口和侦办此案的警方专案组人员发生了激烈争吵,其对话内容表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警方剥夺了被告获得辩护或律师帮助的权利;检方和法院接触被告的过程没有离开侦查方专案组人员的监视;办案人员违反刑诉法和律师法,侵犯被告和律师合法权利,同时他们妨碍检察院、法院依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况明显。

2.录像清楚地展示了被告樊奇杭关于自己遭受残酷刑讯逼供的自述,他的讲述配以手腕部、头部和舌部伤痕清晰可见的照片。在铁护栏后,被告樊奇杭诉说:警方办案人员将其铐上手铐吊起来脚尖点地、最多连续吊五天,手铐嵌进肉里;不堪折磨的他两次撞墙自杀,曾咬下一截舌尖自残,其舌尖被咬掉的伤痕清晰可见。

3.从视频展示的案情看,法院认定樊奇杭指使张孟军杀人的证据自相矛盾。

李庄的前助手马晓军,也转述了龚刚模对自己遭受严酷刑讯的陈述:“是在八天之内发生的。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脚尖可以踩到电脑桌上,但脚跟够不着”

在消除这种暴力方式造成的不良后果方面,有必要做这样几件事:对重大案件的真相做必要调查,宜由中央有关机构成立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善后处理;对涉及渎职或职务侵权行为给予追究。

此外,被追诉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必须予以保障。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按照宪法、律师法的规定和精神,律师是受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而不应该是与侦查部门和公诉人站在一边的。但是,在重庆打黑运动中,当地公权力部门利用职权以多种形式压迫律师与侦查部门配合,与检控方站在一起。这是非常不妥当的。

律师依法为其当事人进行的辩护,直接妨碍了公权力人士实现其所追寻的目的,因而被公权力体系视为异己。结果是,律师为被告提供的法律服务和辩护质量愈高愈强有力,其遭受的敌视就会愈严重。赵长青、李庄在重庆代理案件时的遭遇,在这方面提供了生动的解说。

执行死刑

2010年9月27日,樊奇杭被执行死刑。[1]

参考资料

1.重庆“黑老大”樊奇杭今日被执行死刑·中国法院网

本文地址:https://www.qiuzhishu.com/zhishi/184267.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qiuzhishu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