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龟龟科、乌龟属动物
乌龟(学名:Mauremys reevesii)是龟科、拟水龟属爬行动物。头小,不及背甲宽的1/4,头顶前部平滑,后部皮肤具细粒状鳞;吻端向内侧下斜切,喙缘的角质鞘较薄;下颚左右齿骨间的交角小于90°。背甲较平扁,具3条纵棱,四肢略扁平,指、趾间均具蹼,具爪。尾较短小。背甲棕褐色,腹甲及甲桥棕黄色,每一盾片均有黑褐色大斑。头部橄榄色或黑褐色;头侧及咽部有喑色镶边的黄纹及黄斑,并向后延伸至颈部。雄性个体几乎整个呈黑色,有异臭,雌龟背甲棕褐色。
主要栖息于江河、湖泊、水库、池塘及其他水域。白天多陷居水中。夏日火热时,便成群地寻找荫凉处。性情温和,相互间无咬斗。
主要分布于日本、朝鲜、韩国、东帝汶、印度尼西亚(较小的桑达岛)、帕劳、中国。
中文名
乌龟
拉丁学名
Mauremys reevesii
别名
中华草龟、大头乌龟、金龟、草龟、泥龟和山龟等
界
动物界
门
脊索动物门
亚门
脊椎动物亚门
纲
爬行纲
亚纲
龟鳖亚纲
目
龟鳖目
亚目
曲颈龟亚目
科
龟科
族
潮龟族
属
拟水龟属
种
乌龟
亚种
无
命名者及年代
Gray,1831
保护级别
濒危(EN)IUCN标准
外文名
Reeves' Turtle
同义学名
Chinemys megalocephala Fang,1934
保护级别
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 2011年 ver 3.1)——濒危(EN)。
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Ⅲ。
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1月4日)——Ⅱ级。
列入《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脊椎动物卷》(爬行类)——濒危(EN)。
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1]
列入《中国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仅限野外种群)
种群现状
由于栖息地环境质量下降,栖息地遭破坏,被乱捕滥杀,野生自然资源量日渐减少。
保护建议
建议将乌龟列为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加强宣传教育,让群众认识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限制捕捉和出售,特别是在繁殖季节严禁捕杀食用。
保护其栖息繁殖环境,保证其自然增殖。
加快发展人工养殖、增殖放流,补充自然种群。
主要价值
肉:乌龟肉补益气血,用于气阴两伤、营养不良、肺结核、久嗽咯血、小儿遗尿、糖尿病、放疗及化疗后、癌症之人食用。对妇女产后体虚不复、脱肛或子宫脱垂,煮食龟肉,有促进恢复之效。
龟板:为乌龟的腹甲,现也用背甲。甘,寒。滋阴潜阳,益肾健骨,补心养血。用于头晕、目眩、盗汗、心悸、耳鸣、手足心发热、血虚诸症。
龟板胶:作为龟板胶最好的是海龟胶。补血止血。用于血虚出血病证。
物种文化
李时珍说:“甲虫三百六十,而神龟为之长龟。”在中国古代,人们一直将龟、龙、麟、凤看成四大生灵,古人以龟为灵物,《礼记·礼运》云:“何谓四灵,麟凤龟龙谓之四灵。”秦汉以前,乌龟一直被视为“灵物”或“吉祥之物”,所以时至今日,仍有保护乌龟,或放生或不食乌龟的习惯,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作为药用例外。
提起乌龟,人们往往把它当作骂人之词,如“乌龟王八蛋”,其实这是不公平的,乌龟在古代非常受人们的尊敬。商朝时十分迷信,盛行龟卜,上至帝王出征、登基,下至百姓问病、生男生女,都用龟壳占卜,龟壳留下的卜辞就是现在所说的甲骨文。龟能将头尾四肢藏于甲内,故有六藏之说。鳖则无此特点。
有一个荒唐的传说,江湖居住两大家族,即蛇与龟,龟、蛇原是两家和睦相处的邻居,互不伤害。有一年一对年轻龟成家,龟妇出于贵府家庭,又懒又好色,雄龟外出办事,雌龟耐不住寂寞,和雄蛇私通。当雄龟回家后发现雌龟与雄蛇的不正当关系,非常气愤,为了报复,每次出行便洒毒尿于通道,致蛇中其毒,蛇亦报复,也洒毒尿,令龟夫中毒,蛇龟均亡。
许多年后,龟蛇的后代都改变了本来面目,龟头和蛇头相似,乌蛇不乌,肚皮不白,龟色由土黄变乌,称乌龟。龟的花纹和蛇的花纹很相似。现在龟蛇共存,同洞穴。《说文解字·卷十三-龟部》在解释时,云“龟,旧也。外骨内肉者也。从它,龟头与它头同。天地之性,广肩无雄,龟鳖之类,以它为雄。象足甲尾之形。
凡龟之属皆从龟。”这里的“它”是个通假,通蛇。广肩无雄,是说肩部外形宽阔,同类中没有雄性,要想生后代就得找条公蛇。四大神兽青龙、白虎、朱雀、玄武中的玄武就是蛇和龟在耍流氓的形象,也就是说龟之父不是龟,而雌龟是与另类交配,所以骂人王八蛋、龟儿子,就是杂种。正因为龟蛇有如此一说,所以龟身的气味类于蛇,蛇乃鼠的天敌,龟假蛇威,鼠嗅觉灵敏,龟爬行一次,腥臭味可保持数月乃至数年,难于消失,所以龟克鼠,鼠惧龟。
在中国的民俗里,人们是不吃乌龟肉的,因为龟乃四大神灵之一,所以,人们仍有放生乌龟的习俗。民俗宴请宾客也不能用龟肉招待客人,否则就是对客人的大不敬。
参考资料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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