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届鹤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2023-06-10 21:19 

2023年鹤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2023届鹤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许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医保报销相关的制度实施意见,下面小编整理了2023年鹤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给大家作为参考。

2023届鹤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一、鹤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鹤岗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三重制度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 2023年1月1日起,做实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现全市政策制度统一,管理服务一体,基金统收统支。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第四条 救助对象的类别。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包括:

(一)特困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四)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五)返贫致贫人口;

(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七)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重度残疾参保人员经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实行救助。

第五条 因病致贫风险救助对象每年向民政部门申请1次,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患者本人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计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三章 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第六条 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第七条 参保资助。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政策。其中:

(一)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二)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的60%给予定额资助政策。

(三)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

资助参保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及时将资助参保所需资金拨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户。

第八条 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

(一)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

(二)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第四章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第九条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及时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条 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一)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二)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

(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县(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年度医疗救助限额。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4万元。

第十二条 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一)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2500元;

(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5000元。

第十三条 门诊医疗费用救助比例。

(一)门诊普通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为:

1.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

2.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

超出门诊普通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部分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待遇保障范围。

(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符合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救助比例为: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为100%;

2.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5%;

3.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

门诊慢性病病种按照我市原有医保政策执行;重特大疾病按照我市医保政策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范围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为100%;

(二)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5%;

(三)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60%。

第十五条 完善托底救助保障措施。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除外),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我市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救助比例提高10%。

第五章 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统一协议管理,强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统一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市域内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受理、“一单制”结算,提高结算便利性。

第十八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经基层首诊转诊至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省政府意见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第十九条 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我市医疗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手续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二十条 救助对象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入当年年度救助范围。救助对象跨年度住院的,医疗费用连续累计计算,享受出院日期当年度救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救助对象在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出示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市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系统核准救助对象身份后,与救助对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结算时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根据救助对象对应的类别和救助标准进行救助,救助对象只需结清其余个人应承担部分。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救助对象应享受的救助金额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兑现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并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信息实时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支持。救助人群所需医疗救助资金由中央,省补助,缺口部分由地方承担。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救助资金缺口由市级承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照事权原则,由属地认定管理,对增加的救助支出缺口由救助人员所在辖区承担。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和诊疗行为,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主要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第二十四条 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基层医疗保障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事业发展需要,充实经办、服务、监管等人员配置,做好相应保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参与医疗救助经办服务。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医保队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由市医保局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实时调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由市医疗保障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医疗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等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鹤岗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门诊医疗费用救助比例。

(一)门诊普通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为:

1.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

2.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

超出门诊普通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部分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待遇保障范围。

(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符合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救助比例为: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为100%;

2.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5%;

3.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

门诊慢性病病种按照我市原有医保政策执行;重特大疾病按照我市医保政策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范围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为100%;

(二)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5%;

(三)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60%。

第十五条 完善托底救助保障措施。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除外),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我市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救助比例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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